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便利创业投资基金退出并再投资,调动其投资积极性,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形成,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实施细则》一方面区分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形成了投资期限与首发前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反向挂钩”的机制;对于在公司IPO前投资期限不足36个月的,按照现行减持规则执行;投资期限满36个月但不足48月的,现行规定中减持比例(集中竞价交易1%、大宗交易2%)的减持时间区间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60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则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30日。另一方面,为保证规则体系稳定,减少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影响,《实施细则》未改变现行减持规则中关于减持信息披露、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等要求。
《实施细则》定于2018年6月2日施行,近期,上交所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下一步,上交所将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对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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